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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污水处理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347176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92490289C。 法定代表人:***,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8)淄仲裁字第831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沂源县污水处理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赅 审判员  **来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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