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2号
原告: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弘阳家居博览中心****112/**。
法定代表人:丁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涛,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萍,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舜禹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贤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炯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嘉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梅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