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科工(黑龙江)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鸿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设科创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鸿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陆要武,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设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9号哈电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建龙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街市场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郑华,董事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3-1号院内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鸿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龙桥钢结构有限公司、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2民初5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鸿波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设科创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龙桥钢结构有限公司、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确定管辖法院,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志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