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弥勒市弥阳街道弥师路滇东南产品交易中心M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文庙东门楼上。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951600元,并交执行费21916元、案件受理费12213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月29日、3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三被执行人仅有少额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共计3084.5元交执行费,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云AH××**揽胜牌、**名下云F4××**红旗牌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三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到通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桑园“园丁小区”50幢2**601室的房屋登记情况,经查询,该房产已于2018年2月6日转移给案外人***、**;本院到通海县××街道××社区向基层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其经济差,有债务,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向其调查,表示现其经营的房产、酒店已全部被抵押,因别人欠他的钱没有还,暂时无能力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3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云南泽海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1951600元,并交执行费21916元、案件受理费12213元;执行到位执行费3084.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951600元、执行费18831.5元、案件受理费12213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通过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