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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6民初338号 原告: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黄海屯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059490913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大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弥师路延长线滇东南农产品交易中心M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L3DKX6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西河南路西河***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99XW14。 法定代表人:**坤,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工程有限公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20元,减半收取17610元,由原告大***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