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725民初291号
原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69322。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高新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4217694。
住所:渠县渠北乡北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萧。
原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渠县高新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以与被告渠县高新医院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
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精神,本案案件受理费1293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