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品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80号 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邑良国,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诉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价值人民币937,758.0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价值937,758.0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