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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申请人:邑良国,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980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价值人民币937,758.0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邑良国价值937,758.07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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