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80号之一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邑良国,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邑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77.50元,减半收取计6,58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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