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84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品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