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1880号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49467004。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中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科技园**南路5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503198。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中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0元,由原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