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323号
原告:苏州福克曼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4588763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庄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中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503198,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南路5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福克曼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中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克曼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福克曼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计5426元,保全费4046元,合计9472元由原告苏州福克曼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