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财保120号
申请人:四川新中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0,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技园**南路51号1**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诚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冠宜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20)鲁1525诉前调1069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