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家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495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金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路宇扬3号商铺110号。
法定代表人:XX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机场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家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