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952某某与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95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敏,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东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计4402.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滕宏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沙筱维
书 记 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