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95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敏,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东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计4402.5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滕宏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沙筱维
书 记 员 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