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540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东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霞,南京市玄武区天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路宇扬**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住南京市六合区/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俊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