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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5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润通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1号北舍8栋1**404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舞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润通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源公司)、***、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仪表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5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仅依据被申请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赔偿款,在没有查明该笔赔偿款的性质以及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情形下就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该笔赔偿款的70%偿还责任,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230万元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损失赔偿数额,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该赔偿数额是合理合法的,应当由其对其该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支付的已经超出自己赔偿范围的部分,可以向再审申请人行使追偿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润通源公司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认定**、***对涉案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以及所承担的赔偿款数额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李沧区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挖掘机进行作业的作业面过窄及挖掘机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沟槽边沿上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完善、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结合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证操作现代60-7型挖掘机施工时,因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导致围墙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为此**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的无证和不当操作行为所引起的,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间接原因系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当事人的过错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原审法院认定**因重大过失致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据充分,并酌定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指派**无证操作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与**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主张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以及不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润通源公司作为责任主体之一,事故发生后通过与相关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了结纠纷方式,赔偿相应损失,对于有效安抚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情绪并取得其谅解、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等起到积极作用,应予以肯定。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伤残二级),经审查,润通源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总计230万元,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范围之内,**、***虽对该数额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润通源公司支付的已超出自己赔偿范围的部分,可向**、***行使追偿请求权。故原审法院判决**向润通源公司支付161万元、***对**应付润通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蔚 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