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2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鑫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22号6栋3**4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7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收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
本院自2019年8月1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岛鑫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传统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及房地产登记等财产信息,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少量存款外(已采取控制性、处置性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鑫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面谈会商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7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