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德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1313号 原告: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87号-1。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幸福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长城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华德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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