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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99号 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后洞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华山北路与道北路交叉口东方光源小区38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以215440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存款。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2154409.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盘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席 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