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某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877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道办事处沂河路6号1号楼101六楼A60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TJ1G6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华山北路与道北六路交叉口东方光源小区38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781502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建业***渡1号楼17楼17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J7T85U。 法定代表人:**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256Y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大润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