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民监1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7522782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物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673949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苏04民再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