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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某某林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辖终60号 上诉人: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乡***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焦作市***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4民初41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上诉称,***诉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张前换的诉状称,其与焦作市***林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从未与***签订过买卖合同。故本案应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另一被告住所地也不在贵院管辖范围。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该合同的履行地为呼和浩特市××区绿化施工现场,且***已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焦作市***林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姜 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