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14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8月7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9491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19)苏04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焦作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常州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共计两案:分别是(2016)苏0481民初80号、(2016)苏0481民初6976号。根据****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溧阳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苏0481民初80号民事裁定,冻结万基公司款项11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2016年1月7日,该院向溧阳市财政局发出(2016)苏0481民初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溧阳市财政局协助冻结万基公司发包的溧阳文化公园绿化景观工程的工程款1110万元。2016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万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8522367.8元;支付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512800.35元,并以8522367.8元为基准,按日利率1‰继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016年10月13日,溧阳法院又作出(2016)苏0481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万基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223万元及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利率行千分之一计算)。
上述判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公司向溧阳法院申请执行,溧阳法院分别立执行案号为(2016)苏0481执2645号、(2016)苏0481执4248号。因被执行人万基公司涉案较多,溧阳法院依法将所涉执行案件提至常州中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4执431号。
在溧阳法院执行中,****公司向该院提交债权转让通知及声明,将其根据该院(2016)苏04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苏0481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书上的所有权利转让给***,由***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溧阳法院审查后,于2018年3月23日分别作出(2016)苏0481执2645号、4248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
另查明,***诉万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溧阳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苏0481民初7759号生效民事判决:万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6653.12元(含保修金282529元),并对其中的1054124元承担从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其中的保修金282529元承担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就万基公司余欠原告的工程款1336653.12元中的1054124元对文化公园门卫房及钢结构廊桥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30元,减半收取84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15元,由万基公司负担。
再查明,溧阳法院要求溧阳市财政局协助冻结的款项,系由万基公司根据与溧阳市财政局及华夏银行溧阳支行于2012年10月25日达成的“溧阳市文化公园附带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约定,后划至溧阳市财政局账户。该款由政府审核,按照政府委托溧阳市审计局作出的溧审投报[2017]11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进行专款专用。根据溧阳市文化公园附带建设项目审计报告,该工程总投资6680万元,以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让渡形式,由建设单位即万基公司进行附带建设。工程实施中,实际参与施工的单位有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太刚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常州明道标识有限公司、常州华穗绿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
***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立即停止对溧阳市财政局账户的执行,撤销溧阳法院(2016)苏0481民初80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账号的查封和冻结。事实理由:1、溧阳市文化公司附带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结算,应当以政府审计为准。该工程实际是政府项目,工程费用是政府核定的,不得增加。2、申请执行人诉万基公司的工程款有虚假诉讼嫌疑。其实际诉讼产生的工程款项远高于了政府审计费用。3、法院强制执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对溧阳市财政局监管账户上的工程款享有权益。万基公司不具有所有权。***也是监管账户所对应的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其权利已经溧阳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1民初77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认可,理应当得到相应的工程款利益。
***辩称,溧阳法院依法作出的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款项的执行通知并无不当,异议人所称不应得到支持。
常州中院认为,溧阳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万基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对溧阳市财政局账户上原属于万基公司应付“溧阳市文化公园附带建设项目”相关工程施工方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本案中,***提出“要求立即停止对溧阳市财政局账户的执行,撤销溧阳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0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账号的查封和冻结”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如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原判决有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常州中院于2019年1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9)苏04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对本案保全款项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请求撤销常州中院(2019)苏04执异4号执行裁定,立即停止对溧阳市财政局账户的执行,撤销(2016)苏0481民初80号裁定,解除对财政局账号的查封。具体事实与理由同异议程序。
本院另查明,溧阳法院(2016)苏0481民初80号案件中原告****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为10752367.8元。2019年10月8日,溧阳法院作出(2019)苏0481民再13号再审判决:撤销(2016)苏04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万基公司支付****公司工程价款2515021.19元(未扣除原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支付的款项)。目前该案正在常州中院二审审理中。2019年10月11日,溧阳法院作出(2019)苏0481民监7号民事裁定,对(2016)苏0481民初6976号民事调解案件再审,目前该案由溧阳法院再审审理中,案号是(2019)苏0481民再27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溧阳法院于2016年1月7日要求溧阳市财政局协助冻结万基公司发包的溧阳文化公园绿化景观工程的工程款111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公司在(2016)苏0481民初80号案件中诉讼标的为10752367.8元,溧阳法院根据****公司申请,对万基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冻结万基公司转包的溧阳文化公园绿化景观工程的工程款1110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异议、复议申请中以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工程款远高于政府审计的工程款项为由主张执行依据涉嫌虚假诉讼的诉请,已由溧阳法院以(2019)苏0481民再13号案件再审改判,现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鉴于本案对万基公司发包的溧阳文化公园绿化景观工程的工程款1110万元的冻结措施源于诉讼保全,因本案尚在再审二审诉讼程序中,故溧阳法院继续对涉案1110万元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仅以其也是涉案监管账户的权利人为由主张撤销本案中的在先冻结措施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涉案二审再审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生效再审判决情况调整冻结涉案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峰
审 判 员 李 晶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杜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