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9007号 原告:***。 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