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9007号
原告:***。
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君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洲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