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91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五路398号二期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8YH6B。
被执行人: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58421D。
本院在执行江西怡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赣019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支付剩余货款131800元;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货款本金131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至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给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51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0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1564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