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3民初2344号之一
原告: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58421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田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761146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344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