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3民初2344号之一 原告: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荷岭镇三马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58421D。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田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7611460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344号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