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3民初2344号
原告: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致远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省春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