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固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338号 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前街2号内3号楼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3038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2016号F4-2-2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UWXU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固公司)与被告济南济高融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16元,由原告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