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固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183号 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铜元前街2号内3号楼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8743038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9191571。 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英雄山支行、账号1515××××5912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2021年8月1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为本次保全申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5万元,向本院提交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英雄山支行、账号1515××××5912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