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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4096号 起诉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诉被起诉人济南恒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起诉人归还起诉人2万元保险赔偿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诉人因伤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赔偿金,该赔偿金打入起诉人银行卡中,被起诉人作为经手人,对起诉人隐瞒此事,用2万元冲抵了为起诉人支付的医药费。2018年8月13日在天桥区劳动仲裁委开庭时,起诉人才知道此事,被起诉人当时表示保险赔付款是起诉人的住院费用,其冲抵合规。起诉人认为,保险赔款与被起诉人应当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起诉人扣留保险公司赔付款于法无据,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提交的《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签收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起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网上提交该案起诉材料的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因此,起诉人提交立案材料时已超期起诉人提交诉讼材料超期,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本院不应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