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267号
申请人:淄博致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同汇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309国道与东外环路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致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5016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5016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1元,由申请人淄博致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