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79号
原告:***,男,200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住址同上,系***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东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菅,女,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309国道与东外环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菅、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