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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002号 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大学生创业园**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及被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