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002号
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大学生创业园**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被告(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及被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被告(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