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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00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309国道与东外环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