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00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309国道与东外环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