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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18号 原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二〇二〇年四月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309国道与东外环路口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陈姣,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女,1942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市政环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