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223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
法定代表人任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武铁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