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依安县。
被告: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