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02民初683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7469830828,住所地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依安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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