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6号
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23号5栋7楼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3334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西路1号富丰广场30座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5222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93274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6637元,由原告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羊 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