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67号 申请人: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兴华路******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33347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富丰广场**7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5222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6号],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52954.8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52954.8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拓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欧阳云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