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0731号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34号(布拉格思广场KTV楼)二楼内编号为B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25222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鼎垣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以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原告,**为被告继续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