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120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队。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宁市长江水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咸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律效力的(2013)***民初字第03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76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