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1612号
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与正信胡同交汇新城吾悦广场步行街14栋0**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并于2022年6月10日向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乐津泽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