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252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宽城区。 被告:长春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1266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27层04.05.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5日给原告邮寄《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