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3民初3796号
原告: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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