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1723号
原告: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敦化市翰章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舒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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