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3财保20号
申请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丹江街华康路9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翰章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19年5月23日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22001686338053544601账户存款300万元。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22001686338053544601账户存款30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