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

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06号
申请人: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南路宏力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秀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东八里湿地工程项目园区
负责人:武华鹏。
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运河分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齐鲁银行德州分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资金。申请人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瑞景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齐鲁银行德州分行的、账号为××××的账户内的资金。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