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晓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2446号
原告:***,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全适、***(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中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滨河公园金水桥头1号院。
被告:***,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中博园林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金水区丰庆路63号院园田花园7号楼2单元19层110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与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二七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